一、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的秩序,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三、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四、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2、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3、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2、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3、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4、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